企业债发行应控制节奏且降低利率
企业债发行应控制节奏且降低利率
尽管在“停摆”了5周之后,企业债自8月18日开始重新发行,但承销的大部分券商依然心中忐忑,承销商普遍对发行持谨慎态度。 券商不担心包销风险 此前,分析人士认为,承销商之所以对发行持谨慎态度,主要是为了规避企业债包销风险。据了解,当前企业债承销普遍采取余额包销方式。在债券发行火爆时,按照很多承销商通行的做法,会留存一部分债券用于自营,等债券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获利,或持有债券到期兑付。但是在债券熊市时,尤其流动性紧张的背景下,机构持券都会再三斟酌,作为主承销商的券商更会避免包销风险。如果发行时机不合适,被迫包销会对券商的资金链造成很大压力。 然而,近期记者对多家券商进行了采访,得到的结论却并非如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券商确实存在包销风险,但其谨慎更重要的原因是为了对发行人和投资人负责。“如果现在发行,一方面在市场不好的情况下,企业债必然是以较高的利率发行,这对发行人如城投公司来说,会增加长期的付息压力,增加发行人的支出;另一方面也会使得市场担心付息成本过高而带来企业债可能的违约风险。”接受采访的券商如是说。 部分券商表示,任何一家有实力的券商对于包销都不是特别的担心,因为在券商的自营中,是必须要配备一定的债券类产品的,而企业债相对其他债券品种来说,收益较高且风险较小。 据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翁阳介绍,企业债相对来说发行条件最严格,要求企业连续3年盈利,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1年利息,反观其他如中票则没有盈利的限制,仅需1年以上经审计的非模拟财务报表,相对比较宽松,适合亏损类企业。 宏源证券固定收益总部高级副总裁范为也认为,城投债券不同于城投债务,城投债务是指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含中期票据)和信托贷款在内的所有地方政府债务;城投债券则特指地方政府债务中的企业债券。虽然我国地方各级政府融资平台众多,但通过监管部门审批,发行企业债券的不超过10%,且都是其中资质优良的地方融资平台。 呼吁控制发行节奏和降低利率 据券商反映,目前市场上对企业债的信心在恢复之中,但他们分析认为,目前企业债参与各方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误区,如果不建立相关的机制,从中长期来看,企业债市场可能还会出现大起大落。 首先是地方发行主体,主要是一些城投公司对市场情况不了解,尤其是在现今市场情况不好的情况下,依然急于发债。由于银根收紧,地方建设缺乏资金,城投公司目前发债的积极性非常高。但一些城投公司为了把企业债发出去,不做市场调研,不采纳券商等中介机构的建议,结果企业债的利率被定得非常高时,很多城投公司也不管不顾,认为只要发出去就行。一些券商认为,未来的市场利率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降下来的可能性并非没有。如果以现在的高利率把企业债发出去,一方面会增加城投公司以及地方政府长期的付息压力,对其而言是切切实实的损失;另一方面也会使得市场担心付息成本过高而带来企业债可能的违约风险。很多券商认为,这样不利于企业债的长期健康发展。 其次是目前城投债的利率定得过高,比产业债都高,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一家券商固定收益部门负责人称,从发行核准方式看,城投债是企业债券的一种。在统计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时,城投债被计算在内,而在进行风险评估和信用评级时,城投债又被以公司财务框架来衡量,适用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城投债发行增加的是发债地方政府财政支付义务,但在债券市场上不仅没有因为其准政府债券的性质受到优待,反而被视为由不甚规范的企业发行的债券,在评级、定价、交易等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发行利率明显高于同评级的其他债券品种,如中票等。很多券商和市场专业人士认为,无论如何政府的信誉及资本实力也应该比大多数企业要强很多,利率也相应的应该低一点。券商表示,城投债其实没有风险,同时它又是公开债务,风险完全可控。据部分券商调查,各个地方还没有哪一任领导不想还钱,更不敢不还钱。“到目前为止,我们对城投债还是信心十足的。前期城投债之所以出现卖不出去的情况,主要还是市场信心受挫。部分媒体炒作个别城投债,放大了风险。前不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经司下发了关于后督工作的文件,这本身将对市场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我们目前的看法是,只要宏观面不出什么问题,债务违约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接受采访的券商说。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经司司长徐林在就地方政府债务和城投债问题答记者问时也指出,由于目前城投债券的发行需要符合企业债券发行的条件,且城投债券投资者不能享受国外市政债券投资者能够享有的利息所得税免税待遇,这使得我国城投债券的发行利率相对偏高。城投债券的发行期限和利率,与城投公司主要从事回收期长、收益率低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所需要的长期、低成本融资需要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未来应该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使得城投公司能够发行真正意义上的长期市政债券。 针对上述问题,部分券商也提出了两点期待:一是监管部门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经司能否根据市场情况控制审批和发文的节奏来约束发行人的盲目行为。因为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城投债发行人在市场中处在主导地位,是否发行、利率多少、要不要担保、什么时候发,基本都是由其说了算,券商等中介机构只能尽到一些建议和警示的义务。如果发行人不了解市场或者没有长远眼光,可能会选择在错误的时点发债。因此,建议监管部门在市场较好的时候多审批多发文,在市场不好的时候稍微放慢节奏,这对城投债发行主体将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约束和风险警示。二是能否对城投债的利率管理进行重新设计,更多地让市场来确定利率。如果城投公司的信用、性质以及市场情况允许其利率低于产业债的利率,是否就应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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