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和诉讼时效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1-01-07 10: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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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乳胶枕厂家
关于担保物权和诉讼时效的制度关系,在担保法体系和物权法中做出了不一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要充分注意这个立法制度的变化状况。很显然担保法中的解释也了解其主要内容,让之丧失了根据旧法可以享受“缓期两年”的特权。
上述的问题的解决,首先是要考虑法律的效力层次,物权法的效力是属于担保法,所以抵押权随即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有理论认为物权法已经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间压缩在了主张抵押权的实现。
有理论认为物权法已经将其实现期间压缩在了主债权届期之日起两年之内,忽略了主债权时效动态性和可变性,这样主债权届期后其时效存续的实际时限可能大大地超出两年的范围。
担保法解释,一方面要求主债务人所获时效利益给予确认,一方面又用了了换气两年的方式延续了抵押人的期限,等于变相的染该债务人丧失了时效利益。
还有个严重的问题就是时效届满可能会丧失强制力的保护,对于质押、留置权的时效问题还没有加以规定。不能认为质权人持有质物就认为其时效持续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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