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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商品外包装的法律保护人马衣鞍法坐庄上

发布时间:2021-07-10 17:33:23 阅读: 来源:乳胶枕厂家

商品外包装的法律保护:人马衣鞍法坐庄(上)

商品外包装,是商品的整体形象(getup)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外包装在商品形象中占有突出地位,因为它与商品紧密相连,与消费者直接见面,它的形象往往代表了商品的整体形象。本文就商标法对商品外包装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外包装的保护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等问题作了一定的探讨。

商品外包装,是商品的整体形象(getup)的重要组成部分。狭义的商品形象就是指商品的外包装;广义的商品形象包括商品设计、包装、广告、价目表、商业信函、规划书、发票及其他具有识别商品提供者作用的事物(例如服务人员的制服、有特色的运输工具和营业建筑物等)。商品外包装在商品形象中占有突出地位,因为它与商品紧密相连,与消费者直接见面,它的形象往往代表了商品的整体形象。商品外包装主要由包装物和标签组成;包装物的颜色、形状、质料,以及标签上的商标、商品名称、商品装潢和说明文字都是商品外包装的成份。商品外包装不仅具有盛放、包裹商品的实用作用,而且其识别商品来源,凝聚商业信誉,开展广告宣传的作用,也日益突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保护商品外包装的重要制度。但是,由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有不足三年的历史(1993年12月开始施行),其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世界上有些国家保护商品外包装的法律制度建立得较早,其利弊得失值得我国认真分析和研究,以资借鉴。

商标法对商品外包装的保护

商品外包装,在有的国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怕试样与砧座接触不好如,根据美国商标法,只有商品的装潢和其他装饰、构成部分只是用来标识商品来源时,才能给予注册;否则,申请人必须证明外包装(构成、形状、颜色)获得了原含义之外的“第二含义”,足以将外包装与产品来源联系起来。目前,依据我国法律可以作为商标权客体的商品商标,应当是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且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是我国商标法第7条明文规定的。按照通常的解释,在我国能够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平面的,“立体商标”不能成为注册商标,这就排除了立体包装物获得商标注册的可能。在我国,许多商品外包装没必要调理机器装备上尽管装潢设计往往比商标的文字、图形占有更大的面积、更显著的地位,然而,对于绝大多数商品来说装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例外的是,我国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于1986年后,批准的一批名优酒类商品厂家,可就其瓶贴(标签)与原有商标一并获得注册。例如在茅台酒这种商品上,获得商标保护的不仅是“金轮”或者“飞天”商标,而且包括了整个白地红字的“茅台酒”几个大字的装潢设计,这是我国对商标保护的一种补充措施,属于外包装保护的特殊情况。

即便外包装很难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商标保护的扩展也起到保护外包装的作用。1988年,欧共体委员会协调成员国商标法的指令提出了“联系的可能性”的概念(指商标与整个外包装联系起来,有在公众中造成误认的可能)。

商标法律制度不仅保护商标对新兴国家出口比重也将大为提升权人的利益,而且着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商标由文字、图形、符号等成份构成,与外包装的图案、颜色及构成融为一体。通常给消费者留下印象的是外包装的整体形象,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很难逐一核对商标所有成份的异同,只要外包装上商标的使用方式(位置、大小、颜色及与其他成份的关系)在整体上给人相似的印象,就会造成误认;因为没有具体的参照(当与整个外包装相比较时,2.实验频率 0~5Hz 0~5Hz品牌会失去识别力),从而使商标权受到侵害。欧共体1988年商标指令提出的“联系的可能性”的概念,实际上扩展了商标权的范围。从外包装的整体考虑有无造成商标误认的可能,商标权的“扩展”间接地保护了外包装不被仿冒。

我国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这项规定注意到了商标保护与外包装上的商标名称及装潢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但是范围过窄,仍然是从商标本身的角度,而不是从外包装的角度判断有无商标侵权。欧洲商标法“联系的可能性”的概念值得我们进一建立重大技术设备和新材料协同创新的政策机制步研究,以决定我国商标权有无扩大的必要。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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